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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8-01-01 15:12

为从根本上改善我县水环境,培养市民节约用水意识,减少污水排放,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竹溪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的规定,决定从2016年6月1日起对我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排污管网延伸到的乡镇由供水企业或自备水源(包括河、塘、水库及地下井)取水,并经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都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排污管网延伸到的乡镇村(居)民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计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上级规定我县执行调整的最低标准,即:居民按每吨0.85元征收,非居民按每吨1.20元征收,低保户按每吨0.80元征收。县城自来水用户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其他用户由县环保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相关单位征收。

三、加强征收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建设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向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对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或者处以罚款;经多次催收仍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